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初825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琳琳,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陶琳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原告夏贤信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因诉讼请求变更,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夏贤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