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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诉陶琳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1民初825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诉陶琳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陶琳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初825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琳琳,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陶琳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原告夏贤信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因诉讼请求变更,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夏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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