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27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好宜食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38号4区*****商铺P3号,注册号440********6345。
经营者:薛朋昌。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好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