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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与佛山市禅城区好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2274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与佛山市禅城区好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佛山市禅城区好宜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27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好宜食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38号4区*****商铺P3号,注册号440********6345。

经营者:薛朋昌。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好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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