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69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嘉东,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嘉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