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688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德全,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德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0年10月10日14时,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