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320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
被告:城关区火车站东路玉恒利综合超市,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
经营者:睢新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火车站东路玉恒利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区火车站东路玉恒利综合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