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民初278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滇,云南云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源县竹园镇天天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富源县竹园镇久安路****。
经营者:陈建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富源县竹园镇天天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后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源县竹园镇天天购物广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