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3830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新杰熟食果蔬店,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杰,其他不详。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河市新杰熟食果蔬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