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291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玉朝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9002MA77DCPH8F,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双城镇六团三连办公室东边。
法定代表人:于燕春。
被告:新吴区尚雅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个代码92320214MA1T9B8EX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楼下。
经营者:王帮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新疆玉朝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吴区尚雅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