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20号原告:江苏洪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虞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黄洪涛,均为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硕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陈雅玲,均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洪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流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硕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种用于制造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高温反应釜”。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洪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洪流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洪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洪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