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0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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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净化站顺达副食超市(门头:顺达平价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前榆村”海通佳苑“小区附近/div>主要负责人:周国胜,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净化站顺达副食超市(门头:顺达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