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4759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八道豪威科技大厦7A。
法定代表人:杨鸥,行政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瑞丰花苑)**1-2。
法定代表人:刘彦明。
被告:天使会(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div>法定代表人:周世杰。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使会(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7元,本案收取6993.5元,多预收的受理费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