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尚龙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53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尚龙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勇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32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东莞市尚龙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多功能汽车出风口支架底座(AV2S)”]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