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3667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境)**楼**。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浅婉家用纺织品厂商,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太平北,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太平北路**汇峰商座****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孙小平。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浅婉家用纺织品厂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