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7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门口街龙门小区** 法定代表人:常庆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祥店,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回祥北路菱建小区****楼/div> 负责人:章玲,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朝阳苑店,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北西路朝阳苑**楼**> 负责人:苏海林,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店,住所地安徽省安,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路** 负责人:章玲,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蔡山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蔡山路**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张惠,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量贩龙门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门口街龙门小区****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章派勤,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10,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沈昌稚,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杨家山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杨家山1,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杨家山**楼**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沈军,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张卫红,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先锋店,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先锋巷9-11/div> 负责人:江虹,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宜光店,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光西路**/di,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光西路**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刘罡,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农街店,住所地安徽省安,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工农街中南段行管局宿舍小区**楼**楼**68庆市工农街中南段行管局宿舍小区**楼**楼****,68-22,68-23,**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张苹,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代广场,住所地安徽省安,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 负责人:何友国,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红旗小区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309经济房**楼**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309经济房**楼**-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胡芳,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沿江路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东路,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东路**阳光花园**主入口用房****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东路**阳光花园**主入口用房****: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周武健,该分公司经理。
上述十五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联公司)、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祥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朝阳苑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蔡山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量贩龙门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杨家山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先锋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宜光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农街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红旗小区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沿江路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一审后,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店、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店办理了注销登记。
上诉人华联超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被上诉人金华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庆林及金华联公司其所属十四家门店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华联超市公司主张金华联公司及其所属门店侵害第5345627号、第58256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金华联公司主张在先使用涉案商标。
一审法院未查清两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华联超市公司在申请日之前是否已经实际使用两涉案商标,金华联公司及其所属门店在两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金华联超市”是否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等事实。
二、华联超市公司主张金华联公司及其所属门店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一审法院未查清华联超市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华联超市公司的前身在金华联公司注册企业名称前是否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华联超市公司与其前身是否存在承继关系等事实。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