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659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日月潭眼镜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昌安大道(南)******营业房。
投资人:王仁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日月潭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