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2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园路九州家园****商铺03>法定代表人:张泽标。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3062××××.5,名称:电风扇N9-FAN),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