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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哲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444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哲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哲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44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哲华,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其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黄哲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OPPO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寻梦公司的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OPPO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洪颍雅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维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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