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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施克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29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施克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施克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29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施克英,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克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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