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479号 原告:范县香一斋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老城老交警队。
法定代表人:孙玉祥,董事长。
被告:山东鄄城荣福祥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鄄工业支路东段以南,东十五路以西。
经营者:钱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锋,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县香一斋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鄄城荣福祥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县香一斋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范县香一斋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