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805号原告:西安乌鹊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长安文化综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茜,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谷文交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中登文景大厦****法定代表人:任青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乌鹊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鹊公司)与被告西谷文交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乌鹊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乌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乌鹊互联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6元(原告乌鹊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乌鹊公司负担。
其余1373元,退还原告乌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