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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区德梆货运代理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8623号
案件名称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区德梆货运代理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区德梆货运代理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623号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勤,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德梆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平福路17号1幢1楼16号。

经营者:夏杰安。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德梆货运代理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德梆货运代理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德梆货运代理服务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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