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76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益元制冷配件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诸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钱海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2。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益元制冷配件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发出《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已于2021年2月7日收到本院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