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622号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勤,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德帮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6号附19号1层。
经营者:宋德明。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德帮货运代理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德帮货运代理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成华区德帮货运代理服务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