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850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欢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婷,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妙明,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48。
被告:东莞市虎门龙子行童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太路第二住宅区*******,注册号为441********0168。
经营者:谢恩强,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134。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妙明、东莞市虎门龙子行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6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另一半受理费650元退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