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34号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512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4C。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娥,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奥达婴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52A、56号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P3HN2W。
法定代表人:郑诗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奥达婴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