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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安余与徐志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3378号
案件名称邓安余与徐志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安余;徐志宝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3378号 原告:邓安余,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劲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志宝,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徐志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邓安余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安余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邓安余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邓安余负担。

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邓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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