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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义与兰州大安昌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知民初40号
案件名称陈学义与兰州大安昌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学义;兰州大安昌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知民初40号原告:陈学义,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宝,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大安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西部贸易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罗鹏程。

原告陈学义与被告兰州大安昌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学义于2020年10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三项为判令被告兰州大安昌物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学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学义撤诉。

原告陈学义预交案件受理费1061元,实际收取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学义负担。

剩余1036元,退还原告陈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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