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30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河五金挂件经销处,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湖北庄******div>经营者:林长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河五金挂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多次电话催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