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393号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杨太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鸿森源品界家具厂,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常存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君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韵沙发制造厂,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大井西街**v> 投资人:蔡树祥。
被告:武侯区冉均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私广场******。
经营者:冉均。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鸿森源品界家具厂、成都恒韵沙发制造厂、武侯区冉均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鸿森源品界家具厂、成都恒韵沙发制造厂、武侯区冉均家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鸿森源品界家具厂、成都恒韵沙发制造厂、武侯区冉均家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