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民初37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久旺万客隆超市,,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翰章大街与工农路交汇处北行鑫汇购物中心负**经营者:于嘉鑫,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林源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友,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敦化市久旺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