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984号 原告:周**,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艾丽嘉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灯饰城**。
经营者:刘真强。
原告周**与被告武侯区艾丽嘉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艾丽嘉灯饰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武侯区艾丽嘉灯饰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