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4刑初55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运鸿,男,1996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
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万辉,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
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手车后租赁场地,开设“刘十八”档口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牟利,并聘请工人陈某、范某、林某、黄某等人负责包装、配货、搬运。
2020年5月14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档口查获并扣押疑似假冒耐克空军一号运动鞋511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350运动鞋1658双、疑似假冒万斯运动鞋1273双、苹果6s手机1部、送货单账目3本。
经鉴定,上述鞋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该档口销售假冒耐克空军一号运动鞋的平均价格为人民币(下同)61.66元;
销售假冒阿迪达斯350运动鞋的平均价格为115元;
假冒万斯运动鞋的价格为40元。
经统计,上述扣押的假冒运动鞋共计价值273098.26元;
已销售的假冒运动鞋共计价值31487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另查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二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均符合在其辖区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分别向法院预交罚金90000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陈某、林某、范某、胡某、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公证书,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授权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刑事照片,送货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3098.26元,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1487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系犯罪未遂,且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上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并能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其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也同意将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均可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运鸿、王万辉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检察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运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王万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一部、假冒耐克空军一号运动鞋511双、假冒阿迪达斯350运动鞋1658双、假冒万斯运动鞋1273双,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筱桑 人民陪审员 陈志勇 人民陪审员 林碧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浪浪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