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图书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和平路88-132粤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检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
住。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上诉人韶关图书购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图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2民初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图书公司上诉称,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是:韶关图书公司住所地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罗伊公司答辩称,韶关图书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争议焦点是,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作为被告的韶关图书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由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并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可以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
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所对应的中级法院即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韶关图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