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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谢平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谢平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谢平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293号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平才,住贵州省毕节市阿市乡阿市******,公民身份号码522************9。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平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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