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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振华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95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振华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振华家电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康县振华家电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毛庄镇许楼街86号。

经营者:樊振华,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磊,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慧,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因与上诉人太康县振华家电销售部(以下简称振华家电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知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14日,振华家电部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2021年3月16日,TCL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也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振华家电部、TCL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均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且因TCL公司表示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对“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判项不再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太康县振华家电销售部撤回上诉;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9元,由太康县振华家电销售部负担12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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