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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4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初5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岑溪市岑城镇义洲大道商贸中心**会信用代码91450481MA5KBD0T7Q。

法定代表人:胡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2020年10月19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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