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006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优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恒大御景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TNN87W。
法定代表人:黄永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优陆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