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295号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端,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