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49号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保利中科广场**1308。
法定代表人:王灵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腾,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迪,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利军,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曾美玲,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宝民二路臣田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赵利军。
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军、曾美玲、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19SRO646921,软件名称:OBD车载HUDC200软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