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五莲县松柏镇群星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地山东省五莲县松柏镇驻地,注册号371121600217217。
经营者:张祖美,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莲县松柏镇松柏村**。
本院在执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松柏镇群星百货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7205元扣划至我院账户,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715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松柏镇群星百货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