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51号之一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鹰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法定代表人:谢兆良,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惠蒲路**div>法定代表人:张莲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海,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鹰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由20万元变更为3.5万元,并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请,后自愿申请撤诉,均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