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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鹰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451号之一
案件名称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鹰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上海鹰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51号之一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鹰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法定代表人:谢兆良,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惠蒲路**div>法定代表人:张莲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海,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鹰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由20万元变更为3.5万元,并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请,后自愿申请撤诉,均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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