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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二道区爱购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2799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二道区爱购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道区爱购便利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2799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爱购便利店,经营场所长春市二道区亚泰花园桃花苑****房。

经营者:于忠达。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爱购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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