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金六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左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深圳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承海,董事长。
原审被告: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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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中段北京北路与泰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如余,经理。
原审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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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侯功海,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六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集团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金六福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莱芜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初步证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上诉人有权列其为被告。
2.原审对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进行了预先评判,超越程序审查的职权范围,无法律依据。
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济南,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万元,属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专用纠纷。
金六福公司提供的销售发票样式上虽载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但不能证明银座集团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案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