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00号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兰金四路**华翰科技工业园**房201/404。
法定代表人:章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珠,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法定代表人:邱志勇。
被告: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蟠龙观邸****楼**v>法定代表人:李庚。
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8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