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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水与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786号
案件名称陈玉水与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玉水;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2786号原告:陈玉水,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社区民主西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21326N。

法定代表人:余保林。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4月29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66××××.2)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一切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确实是被告挂到网上去卖的,但是被告没有生产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其目前的状况只能承担几千元的赔偿款,且需要分期还款。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游戏手柄(K1);

专利申请日:2017年12月22日;

专利号:ZL20173066××××.2;

专利授权日:2018年8月3日;

权利人:陈玉水;

专利权人按期缴纳专利年费,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完成时间为2018年9月29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指控被告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2019)深证字第89595号公证书、(2019)深证字第91111号公证书、网络订单详情打印件予以证明。

1.(2019)深证字第89595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6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计算机登录阿里巴巴网页,搜索“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进入被告店铺,并在该店铺内下单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新款鹅蛋辅助吃鸡神器六指联动绝地求生荒野行动ps4游戏手柄直销”,单价8.5元,数量为2件,订单编号为498157251122473980,货品总金额17元,运费8元,支付金额合计25元。

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显示:起批量2-999件、单价为8.5元,起批量1000-9999件、单价为8元,起批量≥10000件、单价为2.6元,30天内0件成交,36条评论,10099660件可售。

公证书附件第11页显示,被告在其店铺上宣称其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员工人数51-100人,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

第15页的基本信息显示,被告宣称其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养生电子产品及数码产品的研发、注塑、喷油、丝印、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公司;

第16页显示,被告工商注册信息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数码产品、通讯产品、智能穿戴产品、汽车配件、电脑配件、五金塑胶制品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与销售,医疗电子产品的研发,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许可经营项目:数码产品、通讯产品、智能穿戴产品、汽车配件、电脑配件、五金塑胶制品及配件的生产、加工;

医疗电子产品的销售与生产”。

2.(2019)深证字第9111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6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深圳市福田区从送货员处领取了运单号为78127860973328××××的圆通速递包裹一个。

上述包裹交由公证员保管后,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员手机对包裹的外包装进行了拍照,之后由公证员对包裹进行了封存并拍照,封存后的包裹交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保存。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包裹外包装上贴有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封条,并加盖公章。

封存物上贴有圆通速递快递单,运单号:78127860973328××××,收件人:彭林,133××××****,收件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寄件人:余保林,131××××****,寄件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3.网络订单详情显示,买家信息:收货地址:彭林,13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518000),卖家信息: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手机号码:159××××****,电话号码:86-0777-2767××××,交易订单号:49815725××××473980,下单时间2019年6月20日14时50分03秒,发货时间2019年6月20日18时31分49秒,收货和物流信息:收货地址:彭林,13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518000),物流公司:圆通速递,运单编号:78127860973328××××,物流编号:LP00139002××××20,货号:787844134,货品名称:新款鹅蛋辅助吃鸡神器六指联动绝地求生荒野行动ps4游戏手柄直销,产品颜色:黑色,数量2,单价8.50元/件,金额17元,运费8元,实付款25元。

被告认可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提出被诉侵权产品是其在华强北档口进货的,否认实施了制造行为,亦否认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库存。

三、侵权比对1.被诉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外包装箱上的物流信息与前述一致。

当庭拆封外包装,内有两个被诉侵权产品小包装盒,包装盒上均有英文产品信息,未标注型号,两个小包装盒内的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一致。

2.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

涉案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共七幅视图。

比对 类别 涉案外设计专利图片 被诉侵权产品照片 主 视 图 ? 后 视 图 ? 左 视 图 ? 右 视 图 ? 俯 视 图 ? 仰 视 图 ? 立 体 图 ? 原告比对意见:二者构成相似;

被告比对意见:二者构成相似;

本院比对认为:二者构成近似。

四、被告的抗辩主张被告在本案中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提出被诉侵权产品都是被告在华强北档口进货的,包括原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也是由华强北档口直接发给原告,华强北档口的具体信息为“兰光大厦海树世纪”,被告不清楚该档口有无工商登记,被告通过微信方式与档口联系,有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当庭向法庭出示了8张手机拍摄的快递单照片。

8张快递单均显示寄件方为“陈泽树158××××****深圳市福田区兰光路13号”,收件方为“兢邦电商部182××××****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征程二路8号新桥山工业园12栋2楼(兢邦科技)”等案外人信息,寄件信息分别为“吃鸡三代:10个,鹅蛋10个”、“鹅蛋手柄4件”、“鹅蛋手柄4件塑料吃鸡三代4件”、“鹅蛋手柄:1个”、“鹅蛋手柄5件吃鸡三代塑料5件”、“鹅蛋手柄:1个”、“鹅蛋手柄:2个”、“鹅蛋1个、三代吃鸡10个”。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快递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但若该快递单所记载的内容属实,快递单显示的时间期间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25日,购买数量共计37个鹅蛋或鹅蛋手柄,该快递单无法反映鹅蛋或鹅蛋手柄是涉案产品,根据被告自认的事实可以看出,在原告2019年9月起诉之后,被告虽然将线上店铺关闭,但一直有在线下销售,未停止侵权。

五、其他事实原告主张其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

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是1200元、800元,原告没有提交支付律师费证据。

原告主张律师费虽尚未支付,但也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请求法院予以酌定。

原告提交专利许可协议、产品采购合同及产品销售发票,证明原告已将涉案专利投入实际使用。

双方确认涉案专利游戏手柄属于塑胶产品,带有一部分五金配件。

被告认可其经营范围包含五金塑胶制品及配件的生产加工,,注册地址在工业园区内原告称其授权生产的产品售价是17.6元/个,利润率不低于100%。

被告称利润率起码有300%,塑胶壳的成本大概只有2元左右。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附件的网页显示,被诉侵权产品30天内0成交,36条评价。

原告主张公证书附件第19页第3款产品就是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又显示30天内成交128元。

被告称其不清楚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涉案的阿里巴巴店铺已经关闭了,无法查看销售数据。

被告后又称,其阿里巴巴店铺在2020年6月底就已经关闭了,7月份是维护期,一共就卖了37个鹅蛋手柄,目前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利润,在华强北鹅蛋手柄的单价为1.3元,被告没有在线下销售过被诉侵权产品,被告没有开设实体店。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网络订单详情打印件、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庭审调查,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事实均无异议,依法确认:1.涉案专利的权利状况;

2.被告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3.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4.如被告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设计使用在手机游戏手柄,涉案外观设计是用在游戏手柄,二者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

将两者进行比对,两者整体形状、构造近似,即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涉案专利游戏手柄属于塑胶产品,带有一部分五金配件,被告经营范围包含五金塑胶制品及配件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位于工业园区内,具备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经营资质及条件。

被告亦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中宣称其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员工人数51-100人,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是一家专注于养生电子产品及数码产品的研发、注塑、喷油、丝印、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公司。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制造侵权。

关于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据为8张手机拍摄的快递单照片,但快递单上的收件方“兢邦电商部”等主体并非本案被告,被告也未证明快递单上的收件方与本案有关联。

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存在向第三方购买货物的事实,但该证据亦无法证明其购买的货物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对应性,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华强北档口“兰光大厦海树世纪”系合法经营主体,不符合“合法的销售渠道”的要件。

因此,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缺乏事实依据,在原告亦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被告未经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以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方式实施了涉案专利,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别为外观设计及其维持有效的专利情况、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关于合理维权费用,原告为制止侵权已支付的维权开支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原告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为本案保全证据实际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25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部分维权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提交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支付凭证予以证明,同时考虑到本案的难易程度以及原告在本院提起了多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维权诉讼的情况,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陈玉水专利号为ZL20173066××××.2、名称为游戏手柄(K1)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玉水经济损失15000元;

三、被告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玉水维权合理费用2025元;

四、驳回原告陈玉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陈玉水负担2011元,由被告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瑜  瑜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再丰(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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