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民初171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515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爱民,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爱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被告肖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553509号“ ”商标、第755351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害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又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553509号“ ”商标、第755351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害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标识,不请求保护第159308888号“ ”商标。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商业企业。
自公司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
“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加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
林合广申请注册了第7553509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
第7553510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0类:冰茶;
第15930888号“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咖啡馆;
餐厅;
餐馆;
茶馆等。
林合广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获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店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肖爱民答辩称,其在注销奶茶店之前,就已决定不再经营该店,系正常的经营决策行为。
其于2019年9月20日注销奶茶店时,尚未收到应诉材料,不存在以此来逃避诉讼。
其使用“御烹堂黑龍茶”商标,有取得商标权利人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退一万步而言,即使该商标存在侵权,也应当由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三组共计12份证据材料:第一组:原告权利基础证据:1、(2018)深证字第49743号公证书;
证明:林合广依法享有第7553509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2、(2018)深证字第49745号公证书;
证明:林合广依法享有第7553510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3、商标许可合同;
证明林合广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第二组:知名度及商标使用证据。
4、国家职业资格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
证明:原告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特许品牌为黑龙茶,且原告法定代表人林合广具备评茶技师资格,专业从事茶饮行业。
5、全球加盟网评选;
原告及黑龙茶品牌荣获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连锁加盟诚信品牌”称号,原告诚信经营黑龙茶品牌,从而被广大消费者喜爱。
6、最佳优秀连锁品牌奖;
证明:“广师傅黑龙茶”荣获第二十五届广州特许连锁加盟展览会“最佳优秀连锁品牌奖”。
7、广师傅黑龙茶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证明:“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被广大群众所知悉。
8、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证明:原告品牌在全球加盟网连锁品牌评选中,荣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该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蕴含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9、黑龙茶官网网页打印件;
证明:原告长期在其官网及饮品上使用“黑龙茶”商标,获得消费者的高度好评。
10、(2019)鄂民信证字第68号公证书;
11、(2019)鄂民信证字第66号公证书;
证据10-11共同证明:原告授权林晓婷使用“黑龙茶”的商标,商标许可使用费为3万元,合同期3年。
第三组:被告侵权证据。
12、(2019)厦鹭证内字第60703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规模大,渠道广泛,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经质证,被告肖爱民对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被告肖爱民就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材料:证据一服务管理协议书,证明其与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服务管理协议书”,使用的是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的“御烹堂黑龍茶”商标,不是原告持有的涉案商标。
证据二“御烹堂黑龍茶”商标注册情况,证明其使用的商标经过注册登记,没有盗用原告的涉案商标。
证据三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定期提供的活动服务方案图片,证明其使用的是“御烹堂黑龍茶”商标,没有侵犯原告的涉案商标。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质证,对被告肖爱民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证如下:经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也符合证据特征,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肖爱民提供的证据一、三,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被告肖爱民没有提交原件核对,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新修订2020年5月1日施行)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经审理查明,涉案的商标由林合广申请注册,其中第755350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
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0类:冰茶;
第1593088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茶馆等。
2015年1月1日。
林合广作为商标使用许可人(台胞证号:0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就许可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准注册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553509号、第7553508号、第7553510号、第15930888号商标,林合广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被许可方有权采取发函、诉讼、投诉、控告、协商等任何法律救济方式,被许可方有权就侵权行为进行索赔,维权的费用成本均由被许可方承担,维权的任何收益也均归被许可方所有。
2017年6月30日,黑龙茶商标在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荣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2017年12月,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特许品牌为黑龙茶,其法定代表人林合广具备评茶技师资格,专业从事茶饮行业。
2017年12月31日,黑龙茶商标在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荣获“连锁加盟诚信品牌”称号。
在第二十五届广州特许连锁加盟展览会上,广师傅黑龙茶荣获“最佳优秀连锁品牌奖”。
2017年9月,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2017年12月13日,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林晓婷签订“黑龙茶”商标许可授权使用合同书,授权林晓婷使用“黑龙茶”商标,使用费为3万元,每次续约期为3年。
2018年3月6日,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处理商标权维权事宜。
2019年6月5日,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林万兴发现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街××街××号的一处店外招牌标识有“黑龙茶”字样的经营场所,通过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APP的手机拍照、手机录像功能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了拍照书录像,并申请对该取证过程、取证内容进行公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9年8月19日以(2019)厦鹭证内字第60703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该公证的图片、录像可证实尤溪县西城镇黑龙茶奶茶店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使用了 标识。
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尤溪县西城镇黑龙茶奶茶店侵害了其商标权,遂于2019年9月17日诉至本院。
经查,被告尤溪县西城镇黑龙茶奶茶店已于2019年9月20日被工商部门注销。
故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以(2019)闽04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以(2020)闽民终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本院(2019)闽04民初424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本院审理。
另查明,2017年11月10日,肖爱民与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就黑龙茶项目进行合作,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核心技术、教学资料及相关投资政策,合作费用41800元。
肖爱民在经营尤溪县西城镇黑龙茶奶茶店时,使用了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的“御烹堂黑龍茶”宣传广告标识。
本院认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与林合广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取得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证据充分,可予认定。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第7553509号商标注册证、第7553510号商标注册上中,均有标注:茶及TEA放弃专用权。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授权许可,获得的是“图形+文字”商标,即 商标,而肖爱民在经营尤溪县西城镇黑龙茶奶茶店时,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使用的是 标识。
两者比对,差异明显,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会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
因此,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