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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剑与渝北区天王金剪刀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7072号
案件名称兰剑与渝北区天王金剪刀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剑;渝北区天王金剪刀理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7072号原告:兰剑,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渝北区天王金剪刀理发店,经营场所渝**龙升街****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2600062092。

经营者:吴诗元,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兰剑与被告渝北区天王金剪刀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经明确后,原告兰剑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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