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7072号原告:兰剑,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渝北区天王金剪刀理发店,经营场所渝**龙升街****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2600062092。
经营者:吴诗元,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兰剑与被告渝北区天王金剪刀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经明确后,原告兰剑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