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鹤岗市向阳区鑫靓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4民初2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鹤岗市向阳区鑫靓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鹤岗市向阳区鑫靓服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4民初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向阳区鑫靓服饰商行,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26委昆明路综合楼**。

经营者:潘浩,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奇杰(系潘浩表姐),女,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纺织印染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鹤岗市向阳区鑫靓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被告鹤岗市向阳区鑫靓服饰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奇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3、判令被告发表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具体做法为:(1)、在店铺内张贴声明,内容包括:承认销售了假冒原告正品的自然乐园芦荟胶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已出售的侵权产品进行召回。

声名纸张尺寸不得小于A4纸,字号不得小于四号,张贴日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2)、在《鹤岗日报》刊登声明,内容包括:承认销售了假冒原告正品的自然乐园芦荟胶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已出售的侵权产品进行召回。

声明尺寸不得小于1cm*12cm,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3)、被告在朋友圈中发表声明:内容同2,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原告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其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

其“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多款明星产品因质量上乘、效果良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经过原告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原告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地域范围广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严重的影响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损害原告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五常市封后韩妆店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行为,同时降低了消费者对原告优质产品的体验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鹤岗市向阳区鑫靓服饰商行辩称,我们商行是以销售服装为主,还有些日用品,化妆品我们基本不经营,原告起诉我方的芦荟胶自2019年8月以后就没有出售过,我们只是以团购的形式买了五盒,这五盒都没有对外出售,我自己留了两盒,剩下三盒给亲属了。

当时原告去我们商店里购买的芦荟胶是否是今天原告起诉的这个芦荟胶我不清楚,我需要核实。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二、(2020)深前证字第01201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过网络宣传商品的知名度、美誉度。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三、(2020)黑哈国政内经字第996号公证书,侵权实物、票据(信誉卡),证明被告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四、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告所售的商品并非原告生产销售,也未经原告授权销售,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提出我是当正品买的,是否是假冒我不知道。

由于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五、黑哈国证外民字第42206、42205、42204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授权给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文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涉嫌侵犯原告方名下或原告方享有的权益,包括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有权将上述代理权限转委托第三方行使。

邹文汇律师于2020年1月12日委托赵铭孜与被告侵犯商标权一案中作为代理人并代为鉴定。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六、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张,火车票三张、汽车票一张,出租车发票六张、住宿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7,000.00元、差旅费456.50元,两项共计7,456.50元。

证据七、(2020)黑哈国证内经字第99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一张,证明公证费500元,(2020)黑哈国证外民字第42204、42204-6、42204-7、42205、42206、42207号公证书,证明发生公证费48.50元,两项合计548.50元。

证据八、《劳务合同一份》、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清单一份,购买费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调查劳务费500.00元,公证差旅费187.00元,共计687.00元。

被告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无法确定,经本院审查后认定,以上费用有相关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2020年4月24日孙奇杰与沈阳金跃韩国百货批发的经营者金跃微信谈话截图一份、金跃韩国百货批发明细一份,证明我所出售的商品是从金跃韩国百货批发进的,当时买了五盒,每盒18.00元。

原告对批发明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主张明细没有商品提供者的公章、对微信谈话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经本院审查后认定,被告提供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是从金跃韩国百货批发购进的。

证据二、2019年8月至今销售记录明细一份,证明在2019年至今我们没有销售过该芦荟胶。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系被告自己记载的日销售明细,该证据证明不了被告欲证明的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润肤液、洗面霜、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2013年11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2019年11月15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代理人马旭楠向哈尔滨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谷某、蔺某于2019年12月24日与马晓楠来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向阳路97号鑫靓南韩日用品平价店,在二位公证员的见证下,马晓楠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芦荟胶一个,取得信誉卡一张。

事后公证处将所购商品封存交由原告方保管。

2020年6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为此项公证出具了(2020)黑哈国证内经第996号公证书。

2019年9月1日原告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文汇、陈国平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邹文汇、陈国平代表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涉嫌侵犯原告名下或原告享有权益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

其中包括制作、签署及发送鉴定书,以及在代理权限内转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任何行为的内容。

2020年1月12日邹文汇律师为赵铭孜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在该委托书代理权限中有代为鉴定的字样。

2020年6月19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出具鉴定意见一份,内容为经原告生产的正品与被告销售的商品对比,有以下几点不同:1、原告正品正面右下角芦荟图形部分芦荟叶子成锯齿状,被告商品无锯齿状;

2、原告正品侧面有中文标签,标注“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并详细注明成分、使用方法、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经销商名称、备案文号等信息,被告商品侧面无中文标签;

3、产品背面韩文及英文印刷清晰成黄绿色,被告商品印刷模糊成绿色。

最终结论为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原告生产、销售或经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对此表示该商品是从沈阳金跃韩国百货批发买的,是否是假冒其不知情。

据此原告以被告在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2年4月29日,经营者潘浩,经营范围鞋帽、纺织品、清扫清洗日用品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经当庭比对,被告销售涉案商品与原告生产的商品在文字颜色重要标识上均有明显不同,比对后原告否认被告销售的商品是由其生产或授权销售的产品,被告虽提出购买时是按正品买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被控商品系原告生产或授权销售的正品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非原告生产的正品。

被告的销售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庭审中被告提出该涉案商品系从他人处购进,并已经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是金跃韩国百货批发店,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被告作为商品的销售者,理应比普通消费者在产品真伪的鉴别上施以更高的注意力,而且该款产品为进口产品,并无中文标签,不能证明是合法渠道进口产品,此种情况下被告仍然对商品进行销售,其主观上不能认定为善意。

其次在商品的来源上,被告依然没有对所购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合法性加以重视,从其提供微信截图中可以认定,向其销售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对其销售行为不合法是明知的。

且被告又未提供涉案商品的买卖合同、销售的正规发票,因此不能认定被告的商品来源合法,故被告的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数额,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数额的相关证据,本院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店铺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00.00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发表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侵权范围小、侵权数额不大、对原告不会造成过大的影响,且对出售的侵权产品已无法召回等实际情况,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岗市向阳区鑫靓服饰商行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0)被告鹤岗市向阳区鑫靓服饰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损失12,000.00元;

(202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鹤岗市向阳区鑫靓服饰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鹤岗市向阳区鑫靓服饰商行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