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118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曦恩(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第五大道商业街1016v>经营者:吴红霞,女,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广州图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市桥街繁华路**友谊中心**之一法定代表人:王晓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泽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曦恩(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图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震岩人民陪审员 马晓琳人民陪审员 解国卫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