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089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林金煌,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金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肖春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